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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某火力发电厂由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总投资额50000万元。建设单位以EP的承包形式进行了邀请招标,共有A、B、C、D、E五家承包商经考察符合投标资格,并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由八人组成,全部由建设单位的领导和一名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在评标过程中,发现E公司的企业资质与考察时不符,只有安装总承包一级。A公司虽实力较强但报价偏高,评委与其协商让其总价下浮5%。遭到A公司拒绝。
评标答疑过程中还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1:当评委问B公司如何进行设备监造时,B公司仅从选择派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驻厂监造,并认真进行出厂前设备的验收、包装和发运进行回答,当问及监造大纲还应包括哪些内容时,B公司无以对答。
事件2:C公司讲到一台主要设备吊装方案时,拟本次采用两台80t汽车吊抬吊,设备最重件净重80吨,C公司计算出的计算载荷是96.8吨,正好与两台吊车站最佳站位时的额定满负荷相等。遭到评委的质疑。

简述A公司拒绝下浮总价的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从《招标投标法》规定入手,既然是招标而不是议标,就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一旦公布,即不可更改,否则就不公平,不公正。也避免暗箱操作之嫌。故A公司拒绝下浮总价合乎招标法规定。
答案:招投标法规定,公布后的报价不得更改。故A公司做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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