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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刘某(男,15岁)和邻居杨某(男,20岁,无业人员)是好朋友。2011年5月11日上午9点,杨某带刘某到某商场门口,并指使刘某乘行人王某不备抢走其背包一个,包内有现金3000元。5月20日,杨某又指使刘某望风,杨某及其同伙3人潜入某单位宿舍,窃走价值5000元的物品。6月3日,杨某带刘某乘公共汽车时,唆使刘某扒窃2次,窃得现金2000元。6月20日,杨某一伙5人带刘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同饭馆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殴斗中,杨某交给刘某一把匕首让刘某使用,刘某用匕首在被害人身上扎了几刀(后经鉴定构成重伤)。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迅速到达该饭馆,并喝令刘某放下匕首,停止侵害。刘某已扎红了眼,看到民警过来,就把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处,说:你们别过来,过来我就杀了他,反正都是坐牢。民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使用武器将刘某击伤。民警随即将刘某、杨某等6人抓获,直接带回派出所审查。回所后,立即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办理了立案手续,并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对杨某、刘某办理了拘留手续,但未报告使用武器的情况。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李某对刘某、杨某分别进行了讯问。第一次讯问后,刘某听同监室的人说可以请律师,便问办案人员李某,自己是否可以请律师,李某答复,可以请律师,但会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请指出本案中,公安机关哪些做法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

【参考答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本案中,民警使用武器未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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