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5日,甲市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该县偏远山区的“湖塘食杂店”(持有A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店内查获没有本市烟草公司激光喷码的H品牌卷烟4条以及账册一本。据账册记载,店主张某1-3月份累计销售H品牌卷烟84条,销售价格110元/条。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4条H品牌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张某称该批卷烟是他从外地一烟贩处购进,购进价格40元/条。3月22日,A县烟草专卖局对张某作出了行政处罚。3月24日,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告知张某,因交通不便,张某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存在困难,将当场收缴罚款。张某当场交付罚款后,执法人员向其出具了甲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3月29日,执法人员将罚款交到A县烟草专卖局财务科;3月30日,财务人员从没收的违法所得中拿出800元支付了举报费,将剩余违法所得及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张某构成何种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对该行为应如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