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祥发原是中国十八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工程公司的电工,2001年9月27日早晨6时许,他途经临江门文华大厦B座时,被从楼上坠落的一个塑料花盆击中头部,当即昏死过去。医院诊断为开放性脑伤、左额叶挫裂伤等。为治病,他花去医药费7.1万余元。次年,市法医验伤所鉴定,蒋有轻度智能障碍,且伴有外伤性癫痫,属7级伤残。
事发后,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但无法确认谁是真正的肇事者,而7万多元的医药费已让蒋祥发背下沉重的债务。他一纸诉状将文华大厦B座57户住户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医疗费、续医费等24万余元。
法庭调查中发现,57家住户中,有7户在事发当时,或空房、或安装了全封闭的防盗网,足以证明他们不具备花盆坠落的可能性,法庭对其予以采信,将其排除。其余50住户,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与此无关”,不能排除有花盆坠落的可能性。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据此,2003年9月,渝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按照过错推定原则,由这50户共同赔偿14万余元,平均每户2700多元。
判决一出,社会反应强烈。有人叫好,认为用过错推定原则判案保护了弱势群体;有人则表示不公平,被推上法庭的住户更是委屈,一家人的过错,却让另外49家来承担,实在让他们无法接受。住户们随即提出上诉。市一中院二审裁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后渝中区法院对此案重新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蒋祥发始终不能举证证明谁是伤人花盆的所有人、管理人或实施侵害行为的加害人,将该楼所有住户一并起诉,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此判决,蒋祥发不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