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注〔2007〕49号文件规定的是: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等项目难以 标出主要内容或者标出主要内容易引起误用的,可以仅注明“详见说明书”。即 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项可标注为“详见说明书”。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项目也 可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问答题注册商标为其他公司授权使用,可否在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xx由xx公司持有,授权xx公司使用”?
问答题既是商品名又是注册商标的,大小和位置如何要求?
问答题药品的包装标签颜色、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尺寸变更,是否需要申报?
问答题药品通用名称比较长的,药品内标签可否使用缩写的通用名称。如: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缩写为“地塞米松磷酸钠”?
问答题注册批件、批件附件以及质量标准中注明的规格或者名称不一致的,按哪个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