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因系统问题或人为差错等原因需使用“139其他应收款”科目处理业务或纠错,其业务审批权限为:()
A.139科目单笔金额小于等于50万元人民币(外币折人民币,下同)的由分行会计部审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总行会计部审批。
B.139科目单笔金额50万元人民币(外币折人民币,下同)的由分行会计部审批,超过50万元(含)人民币的需报总行会计部审批。
C.139科目单笔金额小于等于100万元人民币(外币折人民币,下同)的由分行会计部审批,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总行会计部审批。
D.139科目单笔金额小于100万元人民币(外币折人民币,下同)的由分行会计部审批,超过100万元(含)人民币的需报总行会计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