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向来是国际法的主体,在新的主体产生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在新主体产生之后是国际法上基本的或主要的主体。这是因为: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问答题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
问答题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问答题论述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问答题论述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问答题论述难民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