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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1996年,金新与郑音结婚,两人婚后感情很好,生育了金瑞和金蕊两个子女。1998年,金新开办了一家公司,经营效益良好。2001年,金新与本公司的秘书王浜同居,并同时向郑音提出了离婚的请求。郑音不同意,找到王浜希望其不要破坏他人的家庭。王浜表示,她已经怀有身孕,所以不会离开金新。就在金新和郑音为是否离婚的事情争执不休时,金新一次外出因交通事故死亡。经查,金新留有属于其个人的遗产是30万元。金新死后,王浜找到郑音要求代金新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遗产。郑音考虑到孩子是无辜的,因此表示同意在处理遗产时,为尚未出生的胎儿保留10万元的遗产,但郑音提出,这部分遗产要等到胎儿出生后确认是活体时才能给付。 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10万元遗产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中,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10万元遗产,应由金新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由金新的妻子郑音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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