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就申请日为2017年8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6年10月21日的发明专利申请F1提出了分案申请F2,该分案申请F2通过邮局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寄出的邮戳日为2018年4月15日。2018年6月2日,甲公司办理了F1的专利登记手续并获得了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部门认为F2仍然缺乏单一性,于2018年5月20日发出了修改通知书。甲公司于2018年6月10日对申请F2再次提出分案申请F3。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申请F3的请求书中可以仅填写申请F2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B.甲公司应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使得专利申请F1、F2、F3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均完全不同,分别在说明书中记载和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不同的技术方案
C.由于甲公司提出申请F3时F1已经获得授权,因此该申请不应当被受理
D.申请F3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如果获得授权,则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2018年6月10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