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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1964年,柯庚与周建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柯铭和柯帆。1975年,周建去世。同年,柯庚与王才结婚,1986年王才生育了一女柯秀。柯庚与王才结婚后,柯铭和柯帆一直随外祖父母生活,很少与柯庚往来。1998年,柯庚身患癌症,为给其治病,王才倾其所有,并负债累累。一日,柯铭和柯帆回家看望父亲,王才开口管他们要钱给柯庚治病。柯铭和柯帆认为,父亲生病治疗是王才的责任,他们已经分家另过,只要王才在,他们就没有赡养的义务,因而拒绝了王才的请求。2001年1月,柯庚去世。同年3月,王才去世。经查,柯庚夫妇留有财产不足1000元,所欠债务却高达10000元。柯铭和柯帆表示,王才借债治病的事他们一概不知,这是他们夫妻的债务,现债务人都已经死亡,按照继承法限定继承的原则,只要自己放弃继承,遗产不足清偿的债务就不用再偿还。 柯庚的子女是否应当偿还债务?

【参考答案】

本案中的柯铭和柯帆对被继承人柯庚有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但在柯庚生病期间,他们没有尽到扶养义务,所以柯庚因病治疗所负的债务,应当由他们偿还。本案中的柯秀是未成年人,因此,对柯庚夫妇所欠的债务不仅不承担任何的偿还责任,而且,还应在遗产中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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