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为、李亮、王才三人共同出资成立方圆有限公司,其中由于王才行事低调,遂请吴强代替其出面与张为、李亮设立方圆有限公司,且主才与吴强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王才以吴强名义实际进行出资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方圆有限公司成立后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张为、李亮、吴强,其中张为、李亮均知晓上述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后来吴强在未告知王才的情况下,直接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李亮,并完成变更工商登记的办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为可以主张吴强的股权转让行为未经其同意无效,张为有优先购买权
B.王才有权要求认定吴强处分股权行为无效并应返还其股权收益
C.李亮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权
D.王才要求方圆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则需经过张为、李亮二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