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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我国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货港途中未尽责速遣,结果便装货至1993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B公司依此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A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A公司已安排好了一些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25日才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巳为接货作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 当该案中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或者《汉堡规则》调整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会不同?

【参考答案】

不同。因为《海牙规则》规定运输延迟无须承担责任,而《汉堡规则》规定应当承担延迟责任,但无论如何,承运人都应当承担租船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与A公司承担联合欺诈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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