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畜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问答题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如何处理?
问答题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如何处理?
问答题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如何处理?
问答题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如何处理?
问答题政府部门对畜禽安全生产有何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