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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甲某是一个法国人,妻子乙某原是加拿大人,因与甲某结婚取得法国国籍。后来,乙某想与丈夫离婚,以便和沙特的一个王子结婚,但是按照当时法国法律的规定,她不能离婚。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乙某先在法国法院取得了分居判决,然后只身迁居允许离婚的德国,取得德国国籍之后,又在德国法院获得离婚判决。随后,乙某在德国柏林与沙特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法国。甲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其妻加入德国国籍、离婚以及再婚的行为皆属无效。虽然法国冲突法规定,离婚依当事人本国法,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乙某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遂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都属无效。该法院认为它无权受理她加入德国籍的问题。 我国现行立法是如何对待法律规避问题的?

【参考答案】

中国立法对法律规避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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