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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某市某合资企业成立于2000年年初,主要生产各种沐浴设备等产品.生产工序中的黄铜铸造过程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市环保局在审判该企业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同意兴建某台资企业,对大气污染严重的铸造及噪声较严重的工序应放到工业区的冶炼厂进行生产„„”而该企业在2001年下半年擅自将黄铜铸造车间迁入位于文教厂的分厂进行生产.该车间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恶吴气体不仅污染周围的环境,而且直接损害了与之相毗邻的体育学院师生的身体健康,造成部分师生喉痛、胸闷、难以入睡,呼吸道病、皮肤病及神经系统紊乱病患者逐年增加。为此学院师生多人多次反映该企业排放恶臭气体,强烈要求环保局责令该合资企业搬出黄铜铸造车间。2002年7月1日,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决定,责令该企业自2002年7月5日起,在分厂停止使用产生恶臭的工艺,但该企业未完全执行。同年9月,市环保局对该厂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施和计划,但并不能达到消除恶臭的效果。为此,虽然后来该厂提出了治理污染的2002年12月9日市环保局做出“关于勒令某台资企业停!不使用文教区分厂铸造车间的决定”,责令该企业文教区分厂铸造车间于2003年5月1时至次日6时不得开炉:日之前停1卜生产,从2002年12月20日起,该车间每日18每次使用炉数不得超过2个.该企业不服,向省环保局中请复议.2003年3月3日,省环保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市环保局决定。 受害人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哪些救济手段?应当追究哪些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的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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