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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05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5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5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5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6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6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参考答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当首先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企业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退还已分得的财产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对乙、丙、丁来说,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平均分担合伙企业债务。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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