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使用期间房产税应如何缴纳? 问:房屋出租方(产权人)将房屋交由承租方进行装修后无偿使用一定时间,问无偿使用期间房产税应如何缴纳?
依据房产税相关规定,房屋承租方将租用的房产进行装修,在一定期限内无租使用,其实质是承租方以房屋装修费抵顶租金,属于房屋出租。因此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即出租方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问答题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纳税问题? 问题内容: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作双方不单独成立法人公司,而是由拥有土地方(甲方)进行项目立项、报批、纳税,合作另一方(乙方)只出资金,待商品房建成销售后,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取得项目税后利润。对于乙方的分配所得应该纳税吗?
问答题估价入库的原材料,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企业估价入账的原材料,待所得税汇算期满时仍未取得发票,可否所得税前扣除?
问答题购入的旧设备如何提取折旧? 问题内容:某公司向同行业企业购入对方已使用过5年的机器设备1台,该设备出售方购入时的原值是25万元,已提折旧11.875万元。现公司以13.125万元向该公司购入该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还有5年。根据会计准则,公司应该以25万元为计提折旧的基数,分5年提取剩余折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请问,公司现在是按25万元,分5年提取折旧,还是按13.125万元,分10年提取折旧?
问答题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适用范围是哪些? 问题内容:企业无形资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原财产损失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明确规定,无形资产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在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财产损失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废止执行。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资产损失又发布了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文件,都没有对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进行明确。在2010年0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采取列举形式,对企业货币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非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认定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其中并没有规定无形资产损失税前不能扣除。鉴此,只要你公司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真实存在,损失金额可以准确计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办函[2010]535号规定,无形资产损失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这个政策只针对中国移动公司,还是全部纳税人都适用?
问答题有关财税[2008]121号的疑问 问题内容: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中所说的企业的实际税负是怎么算的?是指当年度纳税调整并已扣除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25%)计算的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除以营业收入这样一个税负率?还是未扣除利息支出的应纳所得税额除以营业收入?或者实际税负具体又指的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