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的发生和终止,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⑵婚姻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问答题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点?
问答题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
问答题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问答题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关系?
问答题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