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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区消费者协会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联合检查中,认为个体工商户甲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便共同署名对其作出罚款并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但他在去市工商局的途中不幸车祸身亡。其子乙遂于第二天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该诉讼以区工商局为被告,要求被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乙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没收电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追加区消费者协会为共同被告,同时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要求原告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

法院将区消费者协会和区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正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被告。本案中,消费者协会是非行政机关组织,其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法院将其和区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