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美国某国际公司自1983年来华投资,在北京就设有20余家“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其“红蓝白”装饰牌匾于2004年11月3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美国某国际公司于2004年9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请求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注册为服务商标,但该申请一直未获得批准。北京市某快餐厅于2004年4月1日开业。该餐厅自开业以来,在店的横幅牌匾上打出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的名称,其横幅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该餐厅亦有很高的霓虹灯招牌,上面书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2004年6月、7月间,经美国某国际公司请求,北京市某工商所责令将某快餐厅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将该快餐厅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字样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仍在。美国某国际公司认为,某快餐厅自开业以来,擅自打出“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专用名称,冒用该公司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极大地损害了公司的经济利益、商誉及消费者的权益,某快餐厅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快餐厅停止侵权、登报道歉、赔偿该公司商誉损失及律师代理费50万元。 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是否属于美国某国际公司的专有名称?为什么?
【参考答案】
“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不属于美国某国际公司的专有名称。因为虽然美国公司就此名称向中国商标局提出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但由于该名称中包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外国国家名称,以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同时亦含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经营产品的主要内容,因此该商标申请未获核准,此名称不属于美国公司的专有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