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是“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过地位,而不是加入或重新加入。 2、中国以关税减让方式为承诺条件,而不是以承担具体进口增长义务恢复缔约国地位。 3、中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恢复并享有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相同待遇,承担与我国经济贸易法杖水平相适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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