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13年10月20日,某市居民王某向该市某区一派出所报案,称有人抢夺他的钱财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派出所依照法定程序呈请立案后立即展开侦查,10月22日,在犯罪嫌疑人再次作案时,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并先行拘留。返回派出所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于当晚22时对此人签发了拘留证,并进行了讯问。经查嫌疑人李某,系该区待业青年,整日游荡街头,已作案两起。办案单位于10月24日10时,将李某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同送看守所羁押,同时通知了其家属。为查清案情,民警将李某从看守所提审到派出所再次进行讯问。
派出所认为李某属于多次作案,于是报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延长李某拘留期限至30日。
如在侦查期间,李某在看守所癫痫病发作,经医生诊断,有随时犯病的危险。李某家属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可否对李某取保候审?应由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批准,应责令李某提供何种方式的保证?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何?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可以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李某不符合逮捕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取保候审;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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