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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案情:A市运输公司,委托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事宜。为提高运输效率,缓解运输压力,投资1,500,000元,开发出一套计算机管理运量和线路的软件系统,从2002年3月起每月从公司客户收取调度费100,000元,截至2002年6月10日共收取调度费400,000元。公司会计在记账时,将这项收入记入营业收入,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办理纳税申报时,将这项收入从应税收入中调出后记入企业管理费。
2002年4月为客户运输散装水泥,将散装水泥改为袋装水泥,在运输费之外以每条20元的价格向客户售出水泥袋40,000条,收取水泥袋款800,000元,记入与水泥袋厂的往来帐户中。
2002年6月15日,A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在对运输公司的税务检查中发现,这两项收入都没有申报纳税,履行了告知程序之后,于2002年6月2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运输公司于2002年6月30日前,补缴营业税36,000元及滞纳金,同时处以5倍罚款180,000元。
运输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服,7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7月10日,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从运输公司的银行帐户中,扣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以上是税务机关对整个案件的处理。

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有不当之处?

【参考答案】

税务机关的行为有不当之处。
(1)责令补缴税款的处理不当。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25条、第31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案中,运输公司6月收取的调度费,应该在2002年7月1日至10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责令运输公司在6月30日前补缴6月份收取的调度费应缴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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