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王某和李某是发小,2005年10月,二人曾因共同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刑满释放。2010年5月,二人密谋抢些钱花,王某提议,先想办法弄只枪,抢劫时比较方便,李某表示赞同。5月的某日晚,二人尾随某巡逻民警,由王某持木棒将该民警打晕,抢走其配备的手枪一支,子弹二十发。事后,二人于6月的两天持枪抢劫两次,共劫得现金人民币五万余元。2010年7月,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抢现金已全部被二人挥霍一空。试分析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性质。
【参考答案】
(1)王某和李某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
我国《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王某和李某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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