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经营状况如下:
(1)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实木地板一批,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100万元。本月按合同约定已收取60%货款,其余货款下月15日收取。
(2)委托乙厂加工素板一批,甲厂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20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素板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4万元。
(3)将自产的一批实木地板移送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生产成本为4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5%,门市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
(4)将自产的一批实木地板用于抵偿所欠丙公司债务,已知同类实木地板的平均不含税售价为30万元,最高不含税售价为35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6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业务(2)中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