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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因提出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50岁)发生争吵。岳继续坚持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的儿子马甲发生争吵,马甲便朝岳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岳看到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岳某在受到马甲的不法侵害后,打了马某并致马某死亡。

使用犯罪构成论的理论具体分析。

【参考答案】

岳某的行为具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要件。从犯罪主体,岳某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从犯罪客体,侵害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从犯罪主观方面,其行为动机属于报复性质;从犯罪客观方面,其实行了故意伤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