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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甲经区工商局注册登记,开设了一个杂货店,经营烟酒、日用百货等商品。某日区工商局找到甲,说有人反映他销售假烟。甲说自己近期所售出的香烟系从厂家直接购得,不可能是假的。而工商局则坚持认定其销售假烟,对其进行罚款。甲对处罚决定不服,并拒绝缴纳罚款。第二天,工商局又对甲作出责令停业的处罚决定。甲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局的罚款决定和责令停业的处罚决定。法院受理此案后,要求被告提供作出处罚行为的依据。区工商局接到应诉通知后,觉得处罚材料不充分,可能败诉,立刻派人进行调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法庭对这些证据不予承认。法院还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停止执行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区工商局能否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参考答案】

不能。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根据这条规定,作为被告的区工商局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再向有关人员收集证据,即使收集,法院也不能依据这些证据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