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4年初,某市农民宋某通过承包方式取得2.5亩农田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但他并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而是经村委同意建了六间平房开饭店,并将剩余的土地圈成了停车场。工程尚未完工便被该市某区某镇政府发现,镇政府经调查取证,确认宋某所建房屋系违章建筑,于2004年3月15日送达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0日,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宋某建造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并决定罚款5000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说明你第(2)个问题回答的理由。
【参考答案】
镇政府处理不合法的理由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处罚这类违法行为的有权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上述案件中,镇政府可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或建议予以处理,但其本身并不享有对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镇政府的行为明显超越自己职权,因而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