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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长河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该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2007年3月,公司董事长胡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的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2)2007年5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张某提出休产假。因会计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兼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植树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2007年12月,公司产品滞销善仍无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40万元的目标。会计科遵照办理。 (4)2008年2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胡某未在财务会计报千上签章。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虽然可以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但总会计师是单位余下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