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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中国甲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向美国乙公司发价,报某货物500公吨,每公吨280美元CIF纽约,发价有效期至2009年10月25日。2009年10月18日,乙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10月20日,乙公司来电表示接受,但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每公吨230美元CIF纽约。10月23日甲公司将该批货物转售,并于10月25日通知了乙公司。但乙公司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求甲公司交货,否则将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诉诸仲裁。 乙公司10月20日的来电是否构成接受?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接受的有效条件之一是接受的内容应与发价的内容一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变更了该项发价的条件,则不构成接受,构成还价。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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