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1年12月,中国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德国公司签订了6万箱芦笋罐头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青岛,目的港为汉堡,装船时间为次年6月。深圳公司负责联系船舶,德国公司开立以深圳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但由于船舶紧张,深圳公司联系不到运载船舶,就致函要求德国公司派船,并声称:根据《国际贸易术语通则2000》,作为买方的德国公司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德国公司回复: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应用该规则,所以,深圳公司不能将其作为依据。 本案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又称维也纳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