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建议案。 2、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 3、委员提案。 4、参加视察。 5、参加会议。 6、调查和检查。 7、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 8、其他监督方式。
问答题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内容。
问答题简述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
问答题简述行政诉讼特有的司法原则。
问答题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问答题简述无效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