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起一次。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当事人一方单独提出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应当按《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专家鉴定。
问答题什么情况下,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无效?
问答题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问答题什么情况下,专家鉴定组可终止现场鉴定?
问答题专家鉴定组成员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回避?
问答题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组如何组成?
问答题如何认定合法种子经营者?
问答题种子标签必须外标的内容有哪些?
问答题各级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应当做好哪些服务工作?
问答题拆包销售依法应当包装销售种子的,如何处理?
问答题种子标签标注的原则是什么?
问答题对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如何处理?
问答题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对扦样人员有何规定?
问答题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样品数量有何规定?
问答题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低于种用标准的种子?
问答题哪些情形下,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