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抗诉的监督性,即刑事抗诉是基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2)刑事抗诉的专门性,即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刑事抗诉职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行便。 (3)刑事抗诉的特定性,即刑事抗诉的对象只能是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4)刑事抗诉的程序性,即刑事抗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5)刑事抗诉对审判的制约性,即刑事抗诉一经依法提出,必然引起案件的二审或再审,阻止判决、裁定的生效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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