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2年初,F银行理财经理A某,由于业务关系结识了部分从事贵金属交易的客户。由于A某熟悉贵金属交易规则,并且前期取得了一定的收益,部分从事贵金属交易的客户(大多是A某的亲戚、同学、朋友等熟人)出于获取高收益的期望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逐渐建立的对A某的信任,在办好网上银行注册后,将自己的账户、密码和客户证书交给A某,由A某在客户账户上直接代为操作。甚至还有部分客户将自己的资金转入A某指定账户,由A某在指定账户代为操作,交易产品主要是实物黄金、贵金属买卖和B2C贵金属、银证往来等,涉及金额699.4万元。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A某先后向11名客户出具了从商店里买来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在收据上明确给予了收益承诺,并违反银行内控规定,私自在8张收据上加盖了“受理凭证专用章”或“核算事项证明章”。后期,由于A某的投资失误导致多名客户账户出现亏损高达694.5万元。该11名客户遂与A某产生纠纷,并以收据上加盖了F银行业务章为由,向F银行索取赔偿。
本案虽然是一起因代他人操作黄金递延交易造成重大亏损而引起的委托人与A某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被害人与银行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的理财及代理协议,不存在相关法律关系,F银行在情理上和法理上都没有任何过错。但部分被害人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不惜歪曲事实真相,多次通过非理性的过激行为和越级上访,要求银行赔偿他们的损失,意图将本应由其本人承担的损失转嫁给银行。这不仅直接影响了该行在当地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也给该银行的社会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