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于2018年10月1日购买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此后与保险公司就该车辆签订了火灾保险合同,在财产价值一栏,张明填写了25万元,在使用性质一栏,张明注明是非营业。
不应理赔。在改变使用性质,危险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义务人怠于通知的,对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义务。
问答题如果张明在保险期内将汽车租给朋友跑网约车使用,并将这一事实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问答题对于超额保险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张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若将自己购置的国产普通轿车写成进口高级跑车,保险公司对此享有何种权利?
问答题小乙和戊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问答题乙和小乙的约定是否有效?谁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