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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秦某自己开设了一家罐头厂,为了引进先进的生产流水线急需资金10万元。秦某向银行贷款,以自己一套价值5万元的祖传翡翠珠宝作抵押,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之后,秦某向开食油加工厂的好友吴某借款5万元,又以这套珠宝作为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转移了珠宝的占有。借款后,秦某开始引进流水线,并培训生产人员。但是,由于流水线质量不合格,加工出来的罐头销量很低,罐头厂濒临破产。同时,吴某在占有质押的珠宝期间,由于保管不善,将一条手链弄断,送珠宝商赵某处修理,但是由于滞交修理费被留置。 根据这些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吴某要求行使质押权,赵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该由谁先行使权利?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赵某的留置权可以优先行使。因为秦某和银行的抵押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银行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而在吴某和赵某之间,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的效力优先,所以赵某的留置权可以优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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