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娶乙为妻(A保险公司业务员),甲有婚前汽车“发现5”一辆;乙有婚前汽车“宝马6”一辆。甲笃信“我保故我在。”有事实为证:
①甲投保的人身意外险约定:“若甲意外死亡,100万元保险金的受益人为乙。”
②甲在A公司为 “发现5”投保意外毁损险(保险金限额60万元)和交强险(保险金限额11万元)。
③甲在A公司为“宝马6”投保交强险(保险金限额11万元)。
④“世界保险日”甲、乙在公路上比赛飙车时,乙驾驶的“宝马6”撞上甲驾驶的“发现5”,汽车全毁,甲、乙死亡(难以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
下列属于甲的遗产有()。
A.100万元人身意外险保险金
B.60万元“发现5”意外毁损险保险金
C.11万元“发现5”交强险保险金
D.11万元“宝马6”交强险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