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施工单位在中标某高档办公楼工程中,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单位将装饰装修、幕墙等部分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下发针对专业分包工程范围内墙面装饰装修做法的设计变更指令,在变更指令下发后第10天,专业分包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该项变更的估价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时发现计算有误,要求施工单位修改。于变更令下发后的第17天,监理工程师再次收到变更估价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提交建设单位,但一直未收到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次月底,施工单位在上报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但一直未收到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次月底,施工单位在上报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包含了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已完成的该项变更所对应的费用,建设单位以未审批同意为由予以扣除,并提交并更设计增加款项只能在竣工结算前最后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该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指令施工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预验收通过后立即组织参建各方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他提出验收组织安排有误,责令建设单位予以更正。
在总承包施工合同中约定“当工程量偏差超出5%时,该项增加部门或生育部门综合单价按5%进行浮动”。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时发现工程量清单中两个清单中两个清单项的工程数量增减幅度超出5%,其相应工程数量、单价等数据详见下表:
竣工验收通过后,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分别将各自施工范围的工程资料移交到监理机构,监理机构整理后将施工资料与工程监理资料一并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被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以资料移交程序错误为由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