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老干局负责基建的老张同志,为了使本局的集资宿舍楼早日开工,来到市节水办办理基建用水手续。节水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老张,老干局应向节水办缴纳2000元供水用料保证金,并要求到自来水公司购买通水器材。并出示了相关文件。该文件规定,工程安装施工所需器材、管道配件等必须统一由节水主管部门指定的供水器材经营部(或单位)提供,否则节水部门不予验收,供水部门不予供水。老张无法,只得交了钱。回头想想又觉得不对,于是问在当律师的侄子小张,此事是否合理。但节水办指定自来水公司的原因是因为节水办与自来水公司实际上是一班人马两块牌子,节水办的工作人员每月都领自来水公司的工资,而保证金实际上也是自来水公司收去。
自来水公司在这一事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它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