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受理抗诉案件的来源为:(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3)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4)其他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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