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至7月,汪某在经营甲公司期间,指使公司员工余某订购假冒乙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并租赁黄某经营的丙公司仓库,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乙公司许可和授权,将无品牌标识的大包装工业蜡由黄某安排员工分装改包成25公斤装印有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的小包装工业蜡,销往上海、江苏、广东等多家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00万余元。公安机关在丙公司仓库内查获甲公司存放的乙公司工业蜡464袋(每袋25公斤)、乙公司工业蜡原料27袋(每袋25公斤),货值11万余元。上述案件中的汪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
A.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B.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C.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D.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有细微差别、不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