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案情:
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
吴某,男,25岁,无业。陈某的外甥。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服刑2年半。
朱某,男,17岁,无业。吴某的朋友。
陈某因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住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许诺成之后给每人3万元钱。2017年11月的上中旬,陈某带着吴某和朱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和朱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和朱某2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017年11月22日下午,吴某和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入许某某的办公室。许莱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却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参考答案】
(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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