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源审批回退包括两种类型“业务性回退”和“操作性回退”。“业务性回退”是指案源审批意见为“不同意”,案源返回处理环节,重新拟办意见。“操作性回退”是指案源审批同意后、作下达处理前,需要更改“案源处理意见”,通过“操作”将案源回退到案源处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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