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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共用题干题

某手机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生产销售A 型手机,出厂不含增值税单价为2800元/台,具体购销情况如下:
(1)向某商场销售1000台A 型手机,支付运杂费4500元,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3000元;由于商场采购量大,该企业给予其10%的折扣,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
(2)销售本企业2005年购进的自用生产设备一台,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20000元;
(3)销售手机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20000元,另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17550元;
(4)购进手机零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20000元,增值税税额20400元;
(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支付价税合计金额90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废旧手机,支付收购金额30000元。
已知:手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税率为9%,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2019年3月留抵的增值税税额为3000元。

该企业2019年4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参考答案】

2019年3月留抵的增值税税额3000元,在2019年4月可以继续抵扣;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手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2019年4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0×9%+20400+90000÷(1+3%)×3%+3000=26877.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