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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孙某是某金融机构退休职工,1998年9月上旬申请退休,经过该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后,孙某于1998年9月14日正式退休。1998年9月27日,该金融机构下发文件规定:“已办退休手续的正式职工,在职期间经本人签名发放的贷款,不良贷款超过全部贷款额30%的,每月发生活费180元,停发其他一切福利……”孙某认为该文件规定不合理、不公平,多次向该金融机构及上级金融机构申诉,无果。2002年3月,孙某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孙某认为,单位不能扣除养老金用于偿还其发放的不良贷款。
而该金融机构认为依据“中央金融纪工委驻济南金融系统纪检特派员办公室济金融纪2001年16号件”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自己办理的违规贷款,逾期不能还清本息的,视情况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可扣发工资。劳动争议仲裁的同志指出,济金融纪2001年16号文件适用范围是工作人员,而非离退休人员;工资与养老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但在调解时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没有成功。2002年5月8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裁决书,裁决该金融机构自裁决书生效后,按月足额支付申诉人孙某的养老金;裁决书生效前扣发的养老金,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给申诉人。

【参考答案】

本案并不复杂,主要是被诉人对工资和养老金这两个概念不能正确区别,认为养老金是退休工资,是工资的一种。实际上,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而养老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后,所享受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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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试题

问答题刘某、王某二人1997年9月从甲企业技术科跳槽到乙企业。他们之间商定:甲企业向刘、工二人索要的2万元劳动合同违约金由乙企业承担,刘、王二人为乙企业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每月支付劳动报酬1000k(乙企业职工平均工资500元右),但乙企业不为他们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乙企业分别与刘、王二人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并将上述商定内容在劳动合同中—一注明。合同订立期间,企业法人代表口头承诺“合同中来注明或已注明的事宜,以后我们都可以商量着来”。 事过两年,乙企业职工的工资不断提高,并一步步向刘、王二人的收入水平逼近,刘、王二人没有了“高人一头”的工资收人优势,就开始忧虑未来的养老问题,因此向乙企业提出为他们参保缴费的问题,此时,乙企业已更换了法人代表,新的法人代表断然拒绝了刘、王二人的要求。刘、王二人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乙企业指出:“不缴保险费是有约在先,你们如果一定要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要收取未履行的3年合同的违约金。”刘、工二人未听企业“劝告”,于30天后单方面‘撕毁”了合约,乙企业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刘、王二人分别赔偿未履行合同3年的违约金18000元。仲裁机构没有支持乙企业的行为,裁定:乙企业与刘、王二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企业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请求非法无效,刘、王二人可以与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乙企业对裁决结果不满意,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维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

问答题李某,男,1946年出生,某市一家大型化工厂职工。2002年该厂由于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滑坡,决定对职工进行分流安置。经厂办公会研究,确定了三种方案:一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退出岗位休养;二是厂内待岗;三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李某按照第一种方案,办理了“内退”手续,每月从单位领取550元人民币。李某 退休 后,每月领取的费用可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起初还感满意。不久。同厂比自己小6岁的女职工张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张某每月领取的 退休金 不但比自己高200多元,而且每月是到银行而不是到厂里领取,经向张某询问,得知张某的退休金是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通过银行发放的。李某觉得大为不公,自己比张某多工作了6年,同样都是退休,怎么相差这么多呢?李某向区社保中心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自巴的 退休金 也应由该中心发放,并重新核定自己的《退休金 标准。区社保中心接到李某的请求后,当即告知,张某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的是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待遇,其养老金依法由社保中心实行社会化发放。而李某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办理的是单位内部退养,领取生活费而非养老金,李某的生活费发放与社保中心无关。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区社保中心审核发放养老金是行政行为,李某起诉的内容实际上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因用人单位支付的生活费发生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李某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单位支付的生活费符合当地规定标准,对李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问答题老人“失踪”退休金如何发? 【案例】刘景秋原系某通风设备厂(以下简称设备厂)的工人,患有轻度精神分裂证,1996年6月退休,退休月工资为462元人民币。刘景秋老伴赵彩霞原系农村居民,1980年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与刘老汉共同生活,一直在家操持家务。老汉退休后,老俩口主要依靠设备厂所发的退休金维持生计。刘老汉夫妇婚后生育一女,女儿长大后在外地成家生活。1997年6月9日,刘老汉得知居住上海的女儿生病住院,遂乘车前去看望,从此,下落不明。1998年4月20日,鉴于退休工人多、负担重,而企业效益不好及刘景秋老人失踪达7个月之久等原因,设备厂遂停发了刘景秋老汉的退休金。 停发退休金后,赵彩霞老人当即找到设备厂,请求设备厂继续发放刘景秋老汉的退休工资,但未得到解决。因女儿生活困难,在多方努力均无结果的情况下,赵彩霞老人于同年8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诉人设备厂继续发放刘景秋老汉的退休工资。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诉后,立即组成仲裁庭,在核实了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主持申诉人与被诉人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如下:设备厂每月发给赵彩霞老人生活困难补助费200元人民币,直至2001年7月止;刘景秋老人重新出现,设备厂恢复其退休工资的发放。至此,因老人“失踪”而导致的养老金争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问答题养老金应由谁缴? 【案例】陈爱民系某供销社1985年4月招收的亦农亦商的临时工,1994年11月成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陈爱民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用工期间,供销社按月收取陈爱民工资总额的3%款项作为离职返家的补助费,并纳入专户管理。自1996年12月起,供销社开始为陈爱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律宣传的不断深入开展,人们社会保障意识逐步提高,陈爱民深感社会保障对自身的重要性,想到自己在企业干了十几年,供销社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金,到退休时,就少领养老金,这是对自己权益的侵犯,1997年初陈爱民遂要求供销社为其补缴做临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 供销社认为:陈爱民于1996年12月与供销社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限为5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在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期间,陈爱民是亦农亦商人员,整个供销社系统与他同样身份的人都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其间对其所扣的工资总额3%的返家补助费可以退还,供销社不具有补缴养老保险金义务。因此,供销社拒绝为其补缴养老金。双方争执不下,陈爱民于1997年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供销社补缴养老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陈爱民的请求。陈爱民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7年4月,法院对当地首起养老保险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供销社从1986年8月起为陈爱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供销社对此判决不服,于1997年10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