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14年H县人民医院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签订协议。交警大队为甲方,医院为乙方。协议中具体载明:
(1)经乙方院领导会议研究同意借资35万支持购买“122”交通事故警台、车辆及其有关配套设备(报警台设备维修由乙方足额,车辆维修甲方负责),协议执行5年后,乙方将借款35万全部捐给甲方。
(2)乙方聘请4名临时工至甲方122交通事故报警台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接到报警电话须询问是否有伤员,如有伤员则立即拨打急救120,医疗急救人员接到电话后应紧急出车赶到出事地点抢救伤员,乙方也可派医疗小组及救护车到甲方待命,甲方要提供必要的方便。
(3)乙方可随时查询122交通事故报警记录,如发现值班人员失职可给予罚款处罚。
(4)甲方应协助乙方收缴交通事故伤员的医疗费。
(5)乙方大门旁挂“H县交通事故急救中心”牌,救护车上标明“交通事故急救车”字样
(6)甲方不能与其他医院签订类似协议,否则应在一月内归还35万借款。
协议签订后至2018年8月,双方均履行了协议中各自义务。
此外为获得更多患者就诊,2018年1月-7月,医院经县政府办函(2017)127号文件批复同意,乡村医生每输送一名住院病人,医院支付其20元转诊费。
2018年7月,有关部门接到举报,以县医院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立案调查。调查中,医院认为自己赞助122交通事故报警台实质是对社会公益事业支持,伤员可以自由选择救治医院;此外医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单位,由财政拨款,不存在赢利性质,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制约;给付乡村医生转诊费,是县政府下达文件准许的,并公开做账,不属于商业贿赂。 如何认定医院给付转诊费的行为?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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