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陈某已年满61岁,按有关规定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同年12月9日,其子为陈某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为5年,将被保险人的年龄申报为50岁,以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同时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2005年12月15日,陈某因胃病恶化,医治无效死亡。陈某之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陈某之子知道被保险人陈某在保前患有严重胃病,并且年龄申报不真实,于是拒绝支付保险金。陈某之子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已超过两年,应适用不可争条款,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问:
(1)什么是不可争条款?(2)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