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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A.范谋盗窃的事实B.范谋的年龄C.2016年国庆节放长假的事实D.范谋犯罪后的悔罪表现范谋是一名17岁的高中……

范谋是一名17岁的高中学生,在2016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公司办公楼,窃得笔记本电脑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各项中属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有()

A.范谋盗窃的事实
B.范谋的年龄
C.2016年国庆节放长假的事实
D.范谋犯罪后的悔罪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