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事行为军事行为的实施主体并非行政机关,由此造成的损害不能循行政赔偿程序进行索赔,而应由军队内部自己制定特别法予以处理。(2)公有公共设施管理与设置欠缺行为我国铁路、邮政等公用事业正趋于企业化,不再具有行政职能,其设置或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问题,不属于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故不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问答题简述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特征。
问答题如何确定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判断标准?
问答题简述主观过错原则内容并对其进行评论。
问答题简述行政赔偿的起诉条件。
问答题简述我国行政赔偿中的财产权利范围。